關於推廣教育中心

▲義守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98年1月14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定通過

98年01月21日校長核定公告修定全文

101年10月03日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年10月15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

108年09月1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全文)

108年10月09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

109年03月1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12條)

109年3月30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

第一條 義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終身學習,以提升大眾學識技能及社會文化水準之各項教育活動,特訂定「義守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衡酌現有師資、提供足供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規劃辦理;所開辦班別,並應與其現有課程相關。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不得將招生、教學等事務,委由校外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本辦法之主辦單位為本校推廣教育中心,負責本校推廣教育工作整體規劃與執行。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依相關法令命本校限期改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辦理推廣教育,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經協議任意減薪。
三、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四、教學品質經教育部依法令規定查核為持續列管或未通過。
五、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
六、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有關教育法令、情節嚴重,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依前項規定不得辦理前,已開辦之推廣教育,得依原開班計畫辦理至該學期結束。

第三條 本校所開設之推廣教育班次,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校外教學:於校區、分校及分部以外之其他場地進行教學活動。
二、遠距教學:透過電腦網路及視訊等傳輸媒體進行教學活動。
三、境外教學:於臺澎金馬以外其他國家、地區進行教學活動。

大學得依其現有條件辦理學士、碩士程度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專科學校得依其現有條件辦理副學士程度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其學分班之課程、授課時數、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應分別符合大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第四條 推廣教育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程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
二、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

前項時數,應以各班別全學年推廣教育課程時數合併計算。

第五條 修習學士學分班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十八歲以上。
二、未滿十八歲者,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

修習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

非學分班學員資格依各班次需要由主辦單位自定。

第六條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班次招生人數。

推廣教育學分班,以專班方式辦理者,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採隨一般系(所、班、學位學程)附讀者,其隨班附讀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有特殊原因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一、大學學士班隨班附讀人數,以六人為限。
二、碩士班隨班附讀人數,以五人為限。

第七條 推廣教育每一學分,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但有特殊原因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之修讀時數,由主辦單位訂之,並於招生資訊中載明。

第八條 本校設推廣教育審查小組,辦理開班計畫審查事宜。審查小組由校長指定副校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委員由各學院院長及推廣教育中心主任組成,審查每學年度各班次開班計畫;審查通過後,除境外教學開班計畫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外,其餘國內辦理之開班計畫及審查紀錄,應留校存查。

第九條 本校就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於學員報名時向其適當說明後,並由簽確認:

一、各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
二、不授予學位證書;欲取得學位應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三、學員之學雜費收費、退費基準及使用校內設備等權利義務事項。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十條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洽借公、私立學校、公務機關(構)或教學醫院現有合格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二、利用前款以外之場地辦理者,應於開班一個月前,檢具使用協議書、該場地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檢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必要時,並檢附衛生檢查文件,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一條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班次開班計畫應詳細敘明教學場地、課程、師資、招生資格、人數及授課方式等。
二、各班次開班計畫書應於開班三個月前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三、應洽借當地學校之現有場地,且能提供足供該境外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並檢具借用協議書,併同前款報核。
四、應重視教學品質、維護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應遵守當地法令。

第十二條 本校推廣教育各班別經費使用以自給自足為原則,推廣教育收費標準,應基於收支並列原則,由策劃單位與推廣教育中心協調後訂定,並於招生計畫書內明定之。經費之收支,均應依本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為策進教職員提增作業績效,以充裕學校基金期謀致永續經營之目標,依據「義守大學自籌收入績效獎勵酬勞支給辦法」及其附則之規定,發給獎勵金。

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校相關規定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告日實施。